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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德水与毛胤标、毛延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胤标,杨德水,毛延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胤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水,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审被告毛延峰,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上诉人毛胤标因与被上诉人杨德水、原审被告毛延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胤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胤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毛胤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树  辉代理审判员 叶  景  远代理审判员 黄  莉  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