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杨德水与毛胤标、毛延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胤标,杨德水,毛延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胤标,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水,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审被告毛延峰,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上诉人毛胤标因与被上诉人杨德水、原审被告毛延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胤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毛胤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毛胤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树 辉代理审判员 叶 景 远代理审判员 黄 莉 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