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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民初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109号之二原告:吴某某。被告:麻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田东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