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民初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109号之二原告:吴某某。被告:麻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田东林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