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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10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101民初480号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仑山湖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高琍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方彦。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79元,减半收取计3,489.50元,由原告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