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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7173号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迎宾大道大观园华林苑D19幢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周兰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新,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民,男,汉族,1962年1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张民的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陈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