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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磊,任美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任美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3175号原告:张磊,男,198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春元村*组。被告:任美玲,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春元村*组。原告张磊诉被告任美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祖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美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任美玲离婚。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6月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现已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任美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张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任美玲离婚,但是张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对张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张磊150元,由张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张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