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京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京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323号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女,公司职工。被告:杨京斌,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京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京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正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