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祥松与叶军武、叶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松,叶军武,叶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1045号原告:程祥松,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叶军武,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叶苏峰,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松与叶军武、叶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祥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祥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松撤回对被告叶军武、叶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程祥松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周国理人民陪审员 叶关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