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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祥松与叶军武、叶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松,叶军武,叶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1045号原告:程祥松,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叶军武,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被告:叶苏峰,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松与叶军武、叶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祥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祥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松撤回对被告叶军武、叶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程祥松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周国理人民陪审员  叶关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