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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银与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杨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字第1917号申请执行人:李银,1972年1月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庆平。本院在执行李银与杨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代理审判员  高 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