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财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辉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284号申请人晋中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寿阳县滨河新区21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燕,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辉峰,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晋中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辉峰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晋中金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辉峰银行存款1407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文飚以自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丰田牌埃尔法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路虎牌极光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相如山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辉峰银行存款1407333元。二、查封担保人杨文飚自有的车牌号为晋K×××××的丰田牌埃尔法商务车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路虎牌极光越野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