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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7)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09344-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16号科创大厦17楼东面、北面。法定代表人戎巨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11518-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环山路41幢。法定代表人孙金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2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总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金成云庭汽车库(-1-29)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李静杰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