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冯建芝诉韦天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建芝,杨秀忠,韦天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2民监2号原审原告:冯建芝,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原审被告:杨秀忠,男,1967年5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原审被告:韦天勇,男,1967年11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原审原告冯建芝与原审被告韦天勇、杨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黔2632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石昌吉审判员 周玉荣审判员 石庆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思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