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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财保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岳莉莉与李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莉莉,李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437号申请人:岳莉莉,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被申请人:李斌,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申请人岳莉莉与被申请人李斌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斌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灿[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