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81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俞继新与陈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继新,陈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880号原告俞继新,男,1968年10月1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陈新玲,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继新诉被告陈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继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俞继新负担。��理审判员江敏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