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中学与胥保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中学,胥保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514号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中学,住所地:朱老庄镇文化路。负责人张运峰,该校副校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孙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保臣,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中学与被告胥保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已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就被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起行政诉讼,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鲁1502行初76号立案受理。被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系本案被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谢润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汝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