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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史润荣申请执行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润荣,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润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翟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史润荣与被执行人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翟峰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翟峰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