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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59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595之一号申请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339号。法定代表人:季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博,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池路985号.法定代表人:林丽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峰,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了(2016)皖0103民初4595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和解,申请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合肥金润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合肥天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401002003775(1-1))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齐云路17号内房产一套的查封。(房地权证字号:房地权合X字第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雨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