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朋友与林亚琳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朋友,林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85-6号申请执行人陈朋友。被执行人林亚琳。本院在执行陈朋友与林亚琳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亚琳的存款人民币38600元(冻结当日账户余额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林亚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朋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亚琳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林亚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罗河民一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朋友发现被执行人林亚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