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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6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朋友与林亚琳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朋友,林亚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685-6号申请执行人陈朋友。被执行人林亚琳。本院在执行陈朋友与林亚琳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林亚琳的存款人民币38600元(冻结当日账户余额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林亚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朋友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林亚琳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查找到林亚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罗河民一初字第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朋友发现被执行人林亚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曾建平审判员  程忠明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