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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3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裕东机械厂与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裕东机械厂,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29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裕东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田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姜言波,厂长。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朱沂路与规划三路交汇处。负责人杨云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裕东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加工合同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山东合太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