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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4民初750号原告:曹某1,男,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告:曹某2,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原告曹某1与被告曹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饶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曹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曹某1负担。审判员  徐爱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