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董进军与沈建生、鹿钦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进军,沈建生,鹿钦洲,王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753号原告:董进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伟,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建生。被告:鹿钦洲。被告:王健。原告董进军与被告沈建生、鹿钦洲、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进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生、鹿钦洲、王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6日,三被告共同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并约定同年9月16日还款。因三被告至今未按约定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沈建生未作答辩。被告鹿钦洲未作答辩。被告王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四人均从事水电暖安装工作。2013年7月16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三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董进军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还款日期2013年9月16日还清。借款人:沈建生鹿钦洲王健2013年7月16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庭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建生、鹿钦洲、王健应在借款到期后及时偿还。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沈建生、鹿钦洲、王健偿还原告董进军借款本金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沈建生、鹿钦洲、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煜审 判 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