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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满淑波与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淑波,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满淑波,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淑波与被执行人辽源经济开发区友谊热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满淑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