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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祝春福与浙江峰拓工贸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祝春福,浙江峰拓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破申1号申请人:祝春福。被申请人:浙江峰拓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峰拓工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德清。2016年8月24日,申请人祝春福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峰拓工贸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9月20日,申请人以其欠付的劳动报酬执行到位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祝春福撤回对债务人浙江峰拓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造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