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培政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政,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4488号原告:周培政,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法定代表人:刁维彬,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宪伟,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村委委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江,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原告周培政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岳而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培政、被告岳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刁维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培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5日,被告因村集体的旧村改造项目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1.5分,原告同意后,遂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上述款项存入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账号为9010101104942050001122,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借款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份。2013年12月25日,被告按约定支付了利息,本金重新更换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编号128002572805),约定内容未变。2014年12月25日,约定到期后,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但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也不重新更换单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被告岳而村委会辩称:1、根据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山东新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刁川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记载,被告方确有向本村村民借款的情况存在,但就本案而言,要求原告针对其起诉借款的依据向法庭依法举证,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2、被告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利息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张,其中付款单位为本案原告,金额为20万元,在收款项目处记载“岳而村旧村改造暂借款,期限壹年(月息壹分五厘),注:如提前支取按银行活期存款付利息”。该票据上加盖了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陈述该票据的形成过程为2011年12月底,被告两委会开会决定以旧村改造的名义向其本村村民借款,当时通知为5万元起,月息一分五厘,提前支取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各村小组长通知村民后,2012年12月25日左右,原告将20万元存入被告于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党家庄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内(账号为9010101104942050001122)。存款后,原告将存款小票交付给当时村两委会成员刁福永,并由刁福永根据原告提供的存款小票开具了结算票据。2013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年的借款利息后并未偿还本金,而是向原告重新出具了结算票据。原告主张2014年12月25日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换届,虽然新一届村委会认可借款事实,但并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也不再向原告重新出具结算单据。被告陈述其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但由于被告两委会已换届,因此新两委会成员对涉案款项相关情况不清楚,故无法确定该款项金额及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原告提交的结算票据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式均记载明确,被告也认可涉案借款行为的存在,并且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虽然被告主张因换届致使对涉案借款数额及用途均不知情,但其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结合原告提供的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结算票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20万元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利息,结算票据对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培政借款20万元。二、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培政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岳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来安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