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99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夫妻感情自结婚就一直不好,被告嗜酒成性,经常辱骂、威胁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两人经协商离婚未果,原告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相识,并于当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再婚,当时子女均已成年。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共同在长沙金井创业致富。由于被告喜爱喝酒,且经常酒后闹事,使得两人在创业的过程中矛盾不断,并因此吵架报警由公安部门到场处理。2014年,原告外出务工回来后,两人感情有所好转。今年3月,两人再次因为被告喝酒吵闹,原告离开被告单独外出,两人由此分居至今。2016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原、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报警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同到长沙金井创业致富,后段由于被告嗜酒闹事等原因引发夫妻矛盾,并直接导致原告起诉离婚。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被告摈弃嗜酒恶习,切实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夫妻和好仍有可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