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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陈远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陈远明,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沈先文。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法定代表人陈远明。被执行人陈远明。被执行人肖平。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陈远明、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贷款本金890万元、利息473087.81元、复利7642.44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4.6万元。并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7308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复利;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9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仙女字第××号)和土地(枝江市他项2014第××号)享有抵押权,可就上述房屋、土地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陈远明、肖平对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诉讼费45067.5元、执行费75033.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远明、肖平、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0176.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执行人湖北景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仙女字第××号)和土地(枝江市他项2014第××号)享有抵押权,可就上述房屋、土地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罚息;自2016年3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73087.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复利;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9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郑学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