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995号原告张波月与被告郑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波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军海名下牌照为浙B×××××,浙B×××××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军海名下位于奉化市开发区亲亲家园8幢408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郑军海正在奉化看守所服刑,且刑期较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军海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4月14日,被执行人郑军海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波月案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9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