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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鹏珠与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县分公司、张波、张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珠,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县分公司,张波,张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邱鹏珠,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边云峰,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秀敏,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沁县县城友谊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师永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县分公司。地址:沁县县城友谊西街30号。法定代表人:师永幸,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俊明,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波,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会阳,襄垣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丽,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邱鹏珠诉被告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沁县分公司、张波、张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邱鹏珠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鹏珠在本案诉讼期间因慎重考虑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鹏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邱鹏珠负担。审 判 长  田鑫梅人民陪审员  李志香人民陪审员  温彩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新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