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与陈建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雪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陈建余,陈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359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雪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388号。负责人:马中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珂,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秀,系被上诉人职员。原审被告:陈建余。原审第三人:陈孟。上诉人林雪奶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柳市支行及原审被告陈建余、原审第三人陈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38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雪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雪奶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林雪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钟志亮代理审判员 张元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章亦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