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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6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6117号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富康路11号12幢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11620506。法定代表人:李秀春。被告:朱旭,男,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朱旭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朱旭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朱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琴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