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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玉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972号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红旗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国平,男,汉族,系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刘向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常洪田,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系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胡彦军,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爱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玉贵,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系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第三人李玉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河南华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景素贞审 判 员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