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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邹连国与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连国,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邹连国,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149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857号签发:2016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邹连国,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辞字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149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永民书记员张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