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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345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姜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