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方其桂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方其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13494520-2。法定代表人:王世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方其桂,男,汉族,无为县人,户籍地无为县无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方其桂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方其桂给付杨国林借款人民币840万元及诉讼费62300元、执行费69710元,但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方其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新联盛实业有限公司、汪勇、方其桂存款85320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明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