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钱中友诉宋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中友,宋胜利,李志刚,潘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2171号原告:钱中友,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宋胜利,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志刚,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英,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秋生,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英,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娇,北京市华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钱中友与被告宋胜利、被告李志刚、被告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钱中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钱中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钱中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