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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北平诉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北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北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赵忠厚,主任。委托代理人蒋艳秋,该单位法制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单位中医科教处处长。再审申请人张北平因诉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1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北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重复申请、重复起诉的事实;申请人有权依据被申请人在认定执业医师中的法定职责申请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辩称:申请人提出的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与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等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权限,被申请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本院认为,2000年张北平所在单位以集体申报的形式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了认定医师资格名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初审,认为张北平不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条件,不予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2013年张北平以友谊县卫生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友谊县卫生局为其补办医师资格证书及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北平的诉讼请求。2014年张北平再次向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认定医师资格申请,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告知张北平所要求认定医师资格的问题已于2010年对其予以答复,故不再重新答复。原审判决驳回张北平要求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认定执业医师申请作出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北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北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任夫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