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村民委员会与余吉海、余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村民委员会,余吉海,余吉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147号原告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寿昌,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刁洪志,习水县温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吉海,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住习水县。被告余吉辉,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余吉海、余吉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吉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余吉海和余吉辉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临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冯光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