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丽与孙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孙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589-2号原告:徐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娟。原告徐丽与被告孙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徐丽负担。审 判 长 宋晓娜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