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首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首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163号被执行人:王首铨,又名王大全,男,1995年3月1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王首铨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首铨于2014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2015年1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现被执行人王首铨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二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晋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