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严东与诸暨市鼎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东,诸暨市鼎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982号原告:严东。被告:诸暨市鼎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汤家店村。法定代表人:郑岳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东诉被告诸暨市鼎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东负担。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