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林与王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王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林,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育英路11号。被执行人王志坤,男,现年61岁左右,汉族,系延安市宝塔区统计局干部,现住甘泉县纪丰大厦18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00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志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坤向申请执行人王林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2年4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利息9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于2016年8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志坤侄女王侠,女婿金胜平在2016年9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王林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剩余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0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