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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徐桂亮、胡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徐桂亮,胡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负责人张洪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桂亮。被执行人胡晓英。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徐桂亮、胡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评估、拍卖。由于评估、拍卖程序时间较长,同意执行程序暂中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4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