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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振华与章丘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华,章丘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81行初59号原告黄振华,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峰,男,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天东,男,市长。第三黄振兴,男,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黄振华不服被告章丘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黄振兴颁发的章集建(93)字第034315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黄振兴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1993年为第三人黄振兴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0年法定起诉期限。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振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李恒禧人民陪审员  卢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