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3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建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华,林秀琴,李裕娟,林诗颖,杨龙,厦门市安盈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一林建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二林秀琴,女,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三李裕娟,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四林诗颖,女,201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裕娟(系原告林诗颖母亲),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二、三、四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育毅、俞开足,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安盈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思珠,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雪英,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林建华、林秀琴、李裕娟、林诗颖与被执行人杨龙、厦门市安盈利物流有限公司、杨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厦门市安盈利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300000元,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杨龙银行账户3360.11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盈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牌号为闽D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