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35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丹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辩护人陈丹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起,被告人胡某自称“祝某”,对外宣称可以以每本人民币12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代他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人胡某收取他人代办证件的费用及收集委托办证人员的个人资料及证件照后,通过办证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赖某”、“小张”(均另案处理),委托其二人以每本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伪造上述证件,再冒充真实证件交付给委托代办证件的人员。被告人胡某通过上述方式伪造证件17本,骗取王某甲、陈某甲、丁某乙等19人代办证件费共计人民币387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从王某甲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1200元,后将以王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2、2011年7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陈某甲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1200元。后将以陈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陈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3、2012年11月,被告人胡某从宋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1800元,后将以宋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宋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4、2013年12月,被告人胡某从傅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1800元,后将以傅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傅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5、2013年12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陈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1800元。后将以陈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陈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6、2014年3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丁某甲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丁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丁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7、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鲍某甲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鲍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鲍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8、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张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张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张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9、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朱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2000元,后将以朱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朱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0、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楼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楼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楼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楼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1、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吴某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吴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吴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2、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鲍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鲍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鲍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3、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王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4、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甲群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000元。后将以王某甲群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甲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群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5、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000元。后将以王某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6、2014年12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丁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王某丁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丁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7、2015年4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丁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400元。后将以丁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丁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8、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戴某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500元,后未及交付伪造的证件给戴某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19、2015年1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戊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400元,后未及交付伪造的证件给王某戊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指控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陈丹娟提出被告人胡某的犯罪目的系诈骗,应认定诈骗罪;第11、12、13起事实被害人系当面交付相关资料,指控系通过“某”照相馆季某交付资料有误;被告人胡某未能辨认出证件买家,指控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胡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于法无据;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被告人胡某自称“祝某”,对外宣称可以以每本人民币12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代他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被告人胡某收取他人代办证件的费用及收集委托办证人员的个人资料及证件照后,通过办证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赖某”、“小张”(均另案处理),委托其二人以每本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伪造上述证件,再冒充真实证件交付给委托代办证件的人员。被告人胡某通过上述方式伪造证件17本,骗取王某甲、陈某甲、丁某乙等19人代办证件费共计人民币38700元。具体如下:1、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从王某甲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1200元,后将以王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2、2011年7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陈某甲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1200元。后将以陈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陈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3、2012年11月,被告人胡某从宋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1800元,后将以宋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宋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4、2013年12月,被告人胡某从傅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1800元,后将以傅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傅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5、2013年12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陈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1800元。后将以陈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陈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6、2014年3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丁某甲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丁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丁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7、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鲍某甲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鲍某甲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鲍某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甲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8、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张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张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张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9、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朱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照及人民币2000元,后将以朱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朱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0、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楼某处收取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楼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楼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楼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1、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从吴某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吴某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交付给吴某。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2、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从鲍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鲍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交付给鲍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鲍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3、2014年10月,被告人胡某从王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王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交付给王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4、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甲群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000元。后将以王某甲群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甲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群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5、2014年1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000元。后将以王某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6、2014年12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丁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200元。后将以王某丁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王某丁。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丁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7、2015年4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丁某乙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400元。后将以丁某乙个人资料伪造的假证以真证的名义交付给丁某乙。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乙通过胡某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系伪造。18、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戴某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500元,后未及交付伪造的证件给戴某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19、2015年1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经营“某”照相馆的季某,从王某戊处收取个人资料、证件照及人民币2400元,后未及交付伪造的证件给王某戊即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另查明,涉案19名假证买家均持伪造的假证从事或将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甲、陈某甲、宋某、丁某甲、傅某、陈某乙、鲍某甲、张某、朱某、楼某、吴某、鲍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群、王某丙、王某丁、丁某乙、戴某、王某戊的陈述,证人李某、季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案件综合表,接受证据清单及办证小卡片复印件,情况说明,涉案照片,文件检验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其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上述被害人辨认,均能辨认出被告人胡某,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陈丹娟以被告人胡某未能辨认出证件买家为由提出本案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吴某、鲍某乙、王某乙的陈述及证人季某的证言能证明该三名买家同被告人胡某当面交付相关材料后通过“某”照相馆的季某交付伪造好的证件,指控第11、12、13起事实交付细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陈丹娟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系手段行为,其目的系以伪造的证件冒充真实证件诈骗他人财物,二者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即诈骗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情节严重,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陈丹娟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时间长、次数多,且致多名驾驶员未合法取得资格而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社会危害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陈丹娟提出被告人胡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700元返还各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胡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琪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