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白雪静与龚晗、李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静,龚晗,李键,岳阳光大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320号原告:白雪静。被告:龚晗。被告:李键。被告:岳阳光大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路。法定代表人李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白雪静与被告龚晗、李键、岳阳光大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李健涉嫌集资诈骗,已由岳阳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雪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朝辉审判员  彭莎莎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尚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案号(2016)湘0602民初3320号文书拟稿人彭莎莎报批时间2016年6月日原告白雪静被告龚晗、李键、岳阳光大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的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白雪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承办人意见庭长审批意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