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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秀祥诉被告秦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祥,秦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485号原告:秦秀祥,男,79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秦勇,男,45岁,汉族,农民,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秦秀祥诉被告秦勇赡养费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秀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东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