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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涛与被告罗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罗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470号原告:贾涛,男,199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华,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罗静,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75号。法定代表人:郑祥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涛与被告罗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涛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贾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桃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