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邓时聪与温光廷、刁生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时聪,温光廷,刁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邓时聪,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温光廷,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刁生全,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邓时聪与被执行人温光廷、刁生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时聪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温光廷、刁生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光廷、刁生全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856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