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联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宝宣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联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宝宣物资有限公司,苏州文储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旭凯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广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华德,张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593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李良,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新,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晓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联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逢金,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宝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庆良,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文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妙萍,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旭凯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木盛,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广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华德,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李仙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华德。被执行人张少红。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联润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宝宣物资有限公司、苏州文储贸易有限公司、苏州旭凯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广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华德、张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部门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开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苏E×××××汽车一辆,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尚无法处置。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表示人已逃走,不知所踪。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汽车一辆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徐建明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