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树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进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树容,钟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罗树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钟进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罗树容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进华的存款52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